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8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82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楊雅婷 債務人 蕭順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蕭順民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歷史帳單查詢匯出,核該匯出資料未載明本件聲請信用卡債權總額及本金數額,嗣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命其釋明信用卡債權總額為52,723元、本金為47,316元之依據,並應提出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聲請人於108年7月15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