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廖家良張雅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催告函係寄債務人等3人「屏東縣○○市○○路○○○號」之地址,惟該址非債務人之營業所設址(戶籍地),且非本人收受,故請重新對債務人家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址「屏東縣○○市○○○路○○○號」、債務人廖家良、張雅雯之戶籍地址「臺中市○○區○○街○○巷○○弄○號」為催告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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