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振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振華收受本院宣示判決筆錄正本後,雖於100年1月11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同年3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0年3月17日送達上訴人位於苗栗縣○○鎮○○里○○鄰○○路○○○號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即其母 王林玉嬌 蓋章受領,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然上訴人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理由。依照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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