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3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裁判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4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大陸地區福建省閩清縣人民法院(2009)梅民初字第11
4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正本,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書正本到院。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