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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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82號原告 施德富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具狀補正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代表人為 羅五湖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