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1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如松上列被告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103年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如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如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10月、10月確定之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6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各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如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各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於101年8月17日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85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2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確定,上開二案件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於102年5月31日以102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102年6月17日確定,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下稱甲案)。
四、其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於100年5月10日以100年度基簡字第68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於102年2月7日以101年度壢簡字第218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而確定,上開二案件罪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聲字第12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2年4月29日確定,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下稱乙案)。
五、其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各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於102年3月26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32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2年4月22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4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47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102年4月30日以102年度基簡字第47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而確定,上開數案件罪刑,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於102年6月30日以102年度聲字第6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2年7月15日確定,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72號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即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下稱丙案)。
六、嗣上開甲乙丙案罪刑之有期徒刑8月、10月、10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4月執行,其自102年2月1日入監執行迄今,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6月27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2月3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2月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上開核准假釋函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是本院係受刑人上開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無訛,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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