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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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6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佳榮
       洪靖雅
被   告 丁䔇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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