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315號
       鐘仲智
被   告  陳妤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妤婷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
陳妤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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