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04號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王大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貳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