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24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0年6月19日起至120年6月1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甲○○○○○○於90年6月20日邀同第三人王秀
子為連帶保證人向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320,000元,借款期限至97年6月2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後於97年6月20日將借款到期日變更為107年6月20日。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7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02,68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1件、貸款契約變更同意書1件、授信約定書1件、催告函1件、財政部函1件、經濟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查詢2件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金融機構
合併法規定,於92年10月27日合併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聲請人為存續公司,並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於92年6月26日函復准予。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24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4│建│1,511.13│10000分之36│└──┴───┴────┴───┴───┴─┴────┴──────┘┌───────────────────────────────────────┐│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2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九│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8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1層樓房│36│36│平│鋼筋│2.│2.│平│全部│││6│勝利里中華一│康市兵南│鋼筋混凝│.6│.6│方│混凝│31│57│方│││││路203巷6號9│段84地號│土造│0│0│公│土造│││公│││││樓之3│││││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兵南段9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兵南段92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