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92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金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529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潘金志於民國9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2年4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本金尚餘105,529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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