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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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14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黃莉婷 債務人 吳芃鋙
蔡旻鍁
一、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2,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6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吳芃鋙應向債權人給付14,339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本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8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吳芃鋙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旻鍁負清償責任。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