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116號債權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洪華進 代理人 黃莉婷 債務人 劉宥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9,988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24日止,本金逾期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855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另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3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39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479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