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7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陳瑛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 翁秀薰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翁秀薰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新興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另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將戶籍遷入高雄市新興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所陳,債務人現設籍戶政,相關文書、裁定需以公示送達為之,此與首揭條文未合,因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