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193號原告 陳萬春
陳素珍
2號被告 陳勝裕
陳淑君 本件原告因被告陳勝裕偽造文書案件(101年度訴字第433號;同案檢察官另起訴被告陳勝裕、陳淑君涉犯乘機詐欺取財、強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另依法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對上列
2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鄭子文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