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60號上訴人 吳竪南
林根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田振宇 、 陳燕萩 、 李芳梅 、 陳宣銘 、黃智瑋、 王川 溢間107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應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30,640元(《美金130,000+美金390,000》×起訴時即民國107年3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9.482=新臺幣15,330,6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0,48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