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金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陳燕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竪南林根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馬傲霜法官林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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