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儀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儀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儀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後,於民國98年10月21日移送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5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①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3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3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③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7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④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17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②至④各罪,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2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並與①接續執行,於98年10月21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2年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2日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1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0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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