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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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151號聲請人士弘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啓強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信宇 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一定標準徵收費用;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8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後翌日起7日內繳納,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繳付,依前開規定,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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