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29號原告 吳明珠 被告 謝明福
張樹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