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97號聲請人 蕭曼伯特 代理人 王寶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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