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15號原告 薛家鈞
蔡佩蓁 被告 郭昭雄
郭昭輝廖百喜 郭榮坤 郭秀娥 郭秀惠 郭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之占用面積約為23平方公尺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000元(計算式:23㎡×公告土地現值27,000元/㎡=6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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