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 鄧鳳春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被告 謝佳真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 律師
宋易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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