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58號原告 盧建蒼
洪燕萍
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帥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服務中心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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