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買賣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87號原告 阮欣儀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 郜金英 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