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彥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毒偵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欣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