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2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塗通明 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1,3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