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93號原告 呂家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前曾聲請調解,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50,5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4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