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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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訴字第14號
原告 謝張素真
被告 陳鄭英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為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7月2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原告未依限補正裁判費,其訴不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