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林澤民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
林育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間排除侵害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新竹市○○街○○○巷○○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並據此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地,以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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