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39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許威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許威瀚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0年12月16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42,16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754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
㈡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鄭晉發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939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2167元許威瀚自民國110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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