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代表人 蘇淑慧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九四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