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0號上訴人 黃紫桂 被上訴人 蔡惠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9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6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葉姿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