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恩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恩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恩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5月、5月,於民國98年10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恩銓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09號、98年度審訴字第32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8月、5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8
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4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51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8年度審簡字第471號、99年度士簡字第7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7452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2年1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8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0月12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前揭前案紀錄表件各1件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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