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票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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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票字第2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票字第2720號聲請人亥○○聲請人午○○聲請人丙○○聲請人庚○○聲請人玄○○聲請人子○○聲請人丑○聲請人天○○聲請人己○○聲請人癸○○聲請人巳○○
樓聲請人丁○○聲請人寅○○
1樓聲請人戌○○聲請人酉○○聲請人B○○聲請人未○○聲請人甲○○聲請人壬○○聲請人宇○○
樓聲請人A○○聲請人戊○○聲請人申○○聲請人地○
8號5聲請人辰○聲請人黃○○
樓聲請人乙○○
號11聲請人辛○○
樓前列二十八人共同聲請人C○○相對人宙○○
樓相對人卯○○
樓之6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2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莊學志┌──────────────────────────────────────────────────────────┐│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8年度票字第272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8年1月5日│28,514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98年1月5日│54,952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3│98年1月5日│85,375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4│98年1月5日│88,039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5│98年1月5日│27,297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6│98年1月5日│38,404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7│98年1月5日│29,232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8│98年1月5日│31,716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9│98年1月5日│28,297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0│98年1月5日│22,368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1│98年1月5日│25,569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2│98年1月5日│25,712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3│98年1月5日│79,861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4│98年1月5日│47,387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5│98年1月5日│31,446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6│98年1月5日│25,986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7│98年1月8日│138,121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8│98年1月5日│82,365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19│98年1月5日│81,178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0│98年1月5日│26,829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1│98年1月5日│60,823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2│98年1月5日│30,486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3│98年1月5日│311,012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4│98年1月8日│176,618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5│98年1月5日│87,634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6│98年1月5日│60,00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7│98年1月5日│37,125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8│98年1月5日│44,525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29│98年1月5日│45,750元│98年3月15日│98年3月15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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