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900號債權人 魏菖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 鄭凱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簽發支票二紙,詎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遭退票為由,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聲請狀所列債務人為駿麟有限公司及鄭凱文,惟請求標的⒈記載「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應給付…」,與請求原因及事實記載「…,又債務人鄭凱文為該支票之背書人,依票據法…,自應負清償之連帶責任…」,兩者請求顯不一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命債權人補正請求標的是否有誤,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8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