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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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0號,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4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按送達證書送達時間誤載為96年8月14日,惟原判決係於96年8月31日作成,且送達人之簽收章亦載96年9月14日,核真正送達時間為96年9月14日,併此說明),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41頁),其至遲應提處上訴之日期為96年9月24日,合先敘明。
三、乃上訴人竟遲至同年9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蘇清水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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