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1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雄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027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相對人陳國雄之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相對人陳國雄、 陳淑齡 、 陳國鴻 、 陳國材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