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2號聲請人 陳世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玉 鑲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陳明 本件本票是否業已踐行提示行為(所謂提示,係指票據
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而請求付款之行為。查本件聲請人僅稱相對人到期後拒不清償,未具體表明是否已提示本票請求付款,而有陳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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