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聲請再審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4號裁定提起再審,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9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於109年2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前開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依前所述,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再審聲請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劉育綾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