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朱林雪娥 被告 黃羽辰 (原名 黃仲楷 )追加被告 梅盛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61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追加被告 陳佑誠 部分,因其於上開刑事案件審判時並未到案,現由本院通緝中,是以原告對追加被告陳佑誠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俟其經通緝到案後,始由本院另依法為處理,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許慧珍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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