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丑○○
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 律師
陳俊隆 律師被告辛○○
號庚○○
號3樓乙○○
1樓甲○○
弄17號子○○
號戌○○辰○○癸○○
號5樓丁○○
號2樓巳○○戊○○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971、10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丑○○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編號1至17「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丙○○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編號1至17「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壹佰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辛○○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庚○○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乙○○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8「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編號4至8「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緩刑叁年。
子○○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編號9至10「宣告刑」欄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
戌○○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11「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辰○○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各處刑如附表編號12「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癸○○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13「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丁○○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14「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巳○○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15「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戊○○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犯罪名」欄所示之罪,處刑如附表編號16「宣告刑」欄所示。緩刑貳年。
事實
一、丑○○、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電與毀損之犯意,因丙○○曾任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外包抄表員工作而熟悉電表計算電度知識,即透過丑○○擔任位在中壢市「榮耀歐洲社區」管理委員身分,以及渠等向中壢地區店家消費之便,勾結同社區用電戶或貪圖便宜商家而同具犯意聯絡如附表所示之共犯,於附表所示竊電期間內某時,在該等用電地址,由丑○○把風,丙○○持客觀上得為兇器使用之老虎鉗(未扣案),將臺電公司裝設之電表上具有文書性質之封印鎖損壞,並打開電表玻璃罩,再破壞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請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檢定合格印證所附「同」字號鉛封與鉛粒銅線,拔開電表以回撥計電表指數致使電表計量失效不準,進而降低電表用電度數,以此方式各別竊電得逞(獲利、竊電度數、追償額度等均依附表所示)。
二、案經臺電公司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被告丑○○、丙○○、辛○○、庚○○、乙○○、甲○○、子○○、戌○○、癸○○、辰○○、丁○○、巳○○、戊○○;證人卯○○、天○○、亥○○、地○○、己○○、酉○○、寅○○、申○○、宇○○、未○○、午○○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院據以判斷本案犯罪事實依據之臺灣電力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抄表行程表、服務處所表、現場照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臺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訪談紀錄(受訪人:庚○○、乙○○)、丙○○涉嫌竊盜、電業法案搜索錄影譯文表、臺灣電力公司繳款通知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送金簿、臺灣電力公司所提出之檢查中壢市榮耀歐洲社區大樓有無其他竊電住戶之檢查資料、電費明細查詢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榮耀歐洲社區第一、二、三屆管理委員會名單,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然當事人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上開等證據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書面陳述,適為本案之證據,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事實認定方面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丑○○、丙○○、辛○○、庚○○、乙○○、甲○○、子○○、戌○○、癸○○、辰○○、丁○○、巳○○、戊○○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認不諱且互核相符,並經證人即台電公司桃園區營業處稽查課員卯○○迭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指述伊公司遭破壞電表封印鎖及封印鉛粒與銅線,及遭回撥電表指針竊電等情歷歷,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受搜索人:丑○○)、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臺灣電力公司電費單2張、臺灣電力公司抄表行程表1張、臺灣電力公司服務表1張)、臺電公司電費通知及收據、抄表行程表、服務處所表、現場照片、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丑○○、丙○○涉嫌竊盜、電業法案搜索錄影譯文表、臺電公司繳款通知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送金簿、臺電公司所提出之檢查中壢市榮耀歐洲社區大樓有無其他竊電住戶之檢查資料、電費明細查詢資料、房屋租賃契約、榮耀歐洲社區第一、二、三屆管理委員會名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97年4月16日北區國稅中壢三字第0971028193號函及附件(聚碩新企業有限公司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料、營利事業基本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違章紀錄資料)、財團法人臺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97年5月15日大電表字第97050443號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7年5月15日經標四字第09700052750號函等件附卷可參,堪認上揭被告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丑○○等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叁、法律適用方面
核被告丑○○、丙○○、辛○○、庚○○、乙○○、甲○○、子○○、戌○○、癸○○、辰○○、丁○○、巳○○、戊○○等13人所為,均係犯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刑法第352條毀損準文書罪。被告等人分別就附表所示各該犯行,各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等就竊電犯行部分,係同時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23條之竊盜罪與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兩罪係屬法條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關係,均應論以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被告等所犯竊電行為過程中,同時將具有文書性質之計電表封印鎖、鉛封損壞,均係以1行為觸犯前揭竊電、毀損準文書2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均應從1重之竊電罪處斷。又被告丑○○、丙○○及辛○○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6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庚○○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3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乙○○就如附表編號3所示3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甲○○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6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甲○○就如附表編號5所示6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甲○○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6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甲○○就如附表編號7所示6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甲○○就如附表編號8所示2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子○○就如附表編號9所示3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子○○就如附表編號10所示3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戌○○就如附表編號11所示6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辰○○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2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癸○○就如附表編號13所示2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丁○○就如附表編號14所示2次竊電犯行;被告丑○○、丙○○及戊○○就如附表編號16所示2次竊電犯行;被告丑○○及丙○○就如附表編號17所示2次竊電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時間、場所密接之情形下,實行同一構成要件,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丑○○、丙○○就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17次竊電犯行;被告甲○○就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5次竊電犯行;被告子○○就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2次竊電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等之竊電行為,影響計電正確,以不法之方式而獲取他人財產,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被告等竊電所得如附表所示金額,尚非屬重大,且被告等均各自補繳被害人臺電公司如附表所示遭竊之電費,兼衡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被告丑○○、丙○○、子○○就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犯罪時間;被告丑○○、丙○○、丁○○就附表編號14所示犯罪時間;被告丑○○、丙○○、戊○○就附表編號16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且渠等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條之除外情事存在,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7條之規定,減其等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法諭知其等宣告刑及減得之刑,繼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另檢察官求處被告丑○○、丙○○有期徒刑均5年,稍屬過重,併此敘明。被告丑○○、丙○○、辛○○、乙○○、庚○○、甲○○、子○○、戌○○、丁○○、巳○○、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分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癸○○雖前於9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惟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癸○○上揭刑之宣告,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同。考量被告丑○○、丙○○、辛○○、乙○○、庚○○、甲○○、子○○、辰○○、戌○○、癸○○、丁○○、巳○○、戊○○因一時失慮致罹犯本案,其均於本院審理中深表悔悟,本院認經此科刑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以宣告被告丑○○、丙○○緩刑均5年、被告甲○○緩刑3年、被告辛○○、乙○○、庚○○、子○○、辰○○、戌○○、癸○○、丁○○、巳○○、戊○○緩刑均2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丑○○、丙○○於本件犯罪中,乃位居主要犯罪之角色,為圖微利,竟為其他被告破壞電表、回撥計電表而為竊電,為導正被告丑○○、丙○○有所偏差之行為,爰命被告應分別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140小時之義務勞務,體察正常之生活價值。又被告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事項(即上述義務勞務),爰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末查,被告等竊電所用之老虎鉗1支,早已丟棄,無從尋獲一節,業據被告丙○○供述在卷(見本院卷第339頁),是上開老虎鉗1支既未扣案,復無證據足認尚屬存在,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電業法第106條第
3款,刑法28條、第35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附表┌──┬─────┬────┬──────┬───┬───┬───┬─────┬──────┐│編號│被告與接洽│竊電時間│竊電地點│追償度│追償金│報酬│所犯罪名│宣告刑│││竊電之電號│(民國)││數│額││││││及共犯│與次數│││││││││││││││││├──┼─────┼────┼──────┼───┼───┼───┼─────┼──────┤│1│丑○○、李│96年1月│桃園縣中壢市│12711│53895│5000│共同竊電(│丑○○、 李錦 │││ 錦昌 │至97年1│中北路201號│││(警詢│損壞電度表│ 昌均 處有期徒│││00000000│月,6次│(米堤髮廊)│││供獲利│,使其失效│刑貳月。 姜宗 │││辛○○│。││││1萬之│不準)。│育處有期徒刑││││││││半數)││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丑○○、李│96年6月│桃園縣中壢市│63030│320697│同上│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11│溪州街257號1││││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3次│樓(芮亞咖啡││││,使其失效│刑貳月。 林彧 │││庚○○│。│-義大利餐飲││││不準)。│夷處有期徒刑│││││店)│││││貳月,如易科│││││(榮耀歐洲)│││││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丑○○、李│96年7月│桃園縣中壢市│17357│73595│3000(│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11│溪州街255號│││偵訊所│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3次│11樓│││供)│,使其失效│刑貳月。 余婕 │││乙○○│。│(榮耀歐洲)││││不準)。│琳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丑○○、李│96年1月│桃園縣中壢市│27715│141014│每次│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12│健行路184號1│││共1300│損壞電度表│昌、甲○○均│││00000000│月,6次│樓││││,使其失效│處有期徒刑貳│││甲○○│。│(琴弦樂器行││││不準)。│月。│││││音樂教室)││││││││││││││││││││││││││││││││││││├──┼─────┼────┼──────┼───┼───┼───┼─────┼──────┤│5│丑○○、李│同上│桃園縣中壢市│11014│46695│同上│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健行路184號2││││損壞電度表│昌、甲○○均│││00000000││樓││││,使其失效│處有期徒刑貳│││甲○○││││││不準)。│月。│││││││││││││││││││││││││││││││││││││││││├──┼─────┼────┼──────┼───┼───┼───┼─────┼──────┤│6│丑○○、李│同上│桃園縣中壢市│11166│38741│同上│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健行路184號3││││損壞電度表│昌、甲○○均│││00000000││樓││││,使其失效│處有期徒刑貳│││甲○○││││││不準)。│月。│││││││││││││││││││││││││││││││├──┼─────┼────┼──────┼───┼───┼───┼─────┼──────┤│7│丑○○、李│同上│桃園縣中壢市│6699│28404│同上│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健行路184號4││││損壞電度表│昌、甲○○均│││00000000││樓││││,使其失效│處有期徒刑貳│││甲○○││││││不準)。│月。│││││││││││││││││││││││││││││││├──┼─────┼────┼──────┼───┼───┼───┼─────┼──────┤│8│丑○○、李│96年7月│桃園縣中壢市│7505│31817│每次收│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10│後寮1路152號│││費800│損壞電度表│昌、甲○○均│││00000000│月,2次│(樂器行)│││,共2│,使其失效│處有期徒刑貳│││甲○○│││││次│不準)。│月。│││(登記用電││││││││││人宙○○)││││││││││││││││││├──┼─────┼────┼──────┼───┼───┼───┼─────┼──────┤│9│丑○○、李│95年11月│桃園縣中壢市│12718│64709│每次收│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4│新中北路203│││費2000│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中旬,│號(火鍋店)│││許│,使其失效│刑貳月,均減│││子○○│3次│││││不準)。│為有期徒刑壹││││││││││月。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丑○○、李│同上│桃園縣中壢市│13997│71217│同上│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新中北路185││││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巷6弄18號││││,使其失效│刑貳月,均減│││子○○││(火鍋店)││││不準)。│為有期徒刑壹││││││││││月。子○○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丑○○、李│96年5月│桃園縣八德市│24740│125877│每次收│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7年2│忠勇街225號1│││費2000│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6次│樓(美芝城早││││,使其失效│刑貳月。 謝秉 │││戌○○││餐店)││││不準)。│澄處有期徒刑│││(住榮耀歐│││││││貳月,如易科│││洲)│││││││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丑○○、李│96年8月│桃園縣 楊梅鎮 │6346│26912│不詳│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12│中山里1鄰47│││(被告│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2次│之2號│││稱無償│,使其失效│刑貳月。 葉集 │││辰○○│││││)│不準)。│全處有期徒刑│││(不知情受│││││││貳月,如易科│││益人係葉集│││││││罰金,以新臺│││全之父 葉文 │││││││幣壹仟元折算│││霖)│││││││壹日。│├──┼─────┼────┼──────┼───┼───┼───┼─────┼──────┤│13│丑○○、李│96年9月│桃園縣中壢市│9132│38720│無償│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10│愛國路60巷43││││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2次│弄1號4樓││││,使其失效│刑貳月。 莊汶 │││癸○○││││││不準)。│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丑○○、李│96年1月│桃園縣中壢市│5729│24295│1次│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4月上│溪州街267巷5│││300元│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丁○○│旬,2次│││││,使其失效│刑貳月,均減│││││││││不準)。│為有期徒刑壹││││││││││月。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丑○○、李│96年9月│桃園縣八德市│8586│36405│無償│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12│霄裡里18鄰營││││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1次│盤7之43號││││,使其失效│刑貳月。 廖柏 │││巳○○││││││不準)。│麟夷處有期徒│││(登記用電│││││││刑貳月,如易│││人係巳○○│││││││科罰金,以新│││之妻壬○○│││││││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丑○○、李│95年11月│桃園縣中壢市│6349│32304│不詳│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2│溪洲街259號1││││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2次│樓(早餐店)││││,使其失效│刑貳月,均減│││戊○○││││││不準)。│為有期徒刑壹││││││││││月。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丑○○、李│96年3月│桃園縣中壢市│11315│47976│自宅│共同竊電(│丑○○、李錦│││錦昌│至96年9│溪州街267巷7││││損壞電度表│昌均處有期徒│││00000000│月,2次│號2樓││││,使其失效│刑貳月。│││丙○○本人││││││不準)。││││(登記用電││││││││└──┴─────┴────┴──────┴───┴───┴───┴─────┴──────┘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電業法第106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