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76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淑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平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請以民國幾年幾月幾日表示)。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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