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403號聲請人 盧文彬
盧文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盧文海係受監護宣告之人 盧駱梅 之監護人,應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盧文彬共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盧駱梅之財產清冊,應共同具狀向本院陳報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不動產建號、地號,並提出上開不動產建物謄本、土地謄本,以供法院審酌。
四、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盧文彬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盧駱梅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