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金字第4號原告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高晟剛 律師複代理人 林盈 如被告 林翠瓊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三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