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金土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
許中銘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賴金土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賴金土因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及高血壓於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紀念社會事業基金會馬偕紀念醫院(下簡稱馬偕紀念醫院)之內分泌暨新陳代謝科及胸腔內科門診就診。被告最後一次就醫時間為民國103年5月2日,當時狀況會喘、身體不適,尤其在活動之後會加重,因當時病情不穩定,需長期臥床與24小時他人全天照護等情,有馬偕紀念醫院103年5月2日診斷證明書及103年7月3日馬院醫內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為憑。綜上,依被告目前病況,需24小時臥床,可認被告現確已因疾病而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有首開停止審判事由,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邱筱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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