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張佩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欣發 工程行等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