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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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易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簡振嘉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0年4月1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行準備程序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