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秩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107年度竹秩易字第23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 楊進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秩字第28號裁定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進章所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如易以拘留,以罰鍰總額與伍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楊進章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8,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予以裁定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秩字第28號裁定裁處罰鍰8,000元,該裁定於107年
6月29日確定,嗣聲請機關於107年7月14日核發執行通知單,並將上開執行通知單向分別被處罰人之住居所送達,於
107年7月27日寄存送達於被處罰人之住所,另於107年7月19日向被處罰人之居所,經合法送達於被處罰人本人並由其簽名捺指印收受,是被處罰人已合法收受執行通知單,而罰鍰繳納期限應自執行通知單合法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完納期限:107年7月20日起至107年7月29日止),惟迄今仍未完納罰鍰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執行通知單暨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8,000元,依上開規定,以900元折算1日已逾5日,應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是本件應易以拘留5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