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1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5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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